在我们身边,总是有一些因为种种原因而会选择收养和领养,你们对收养法熟悉吗?接下来,小编帮大家整理了相关收养法政策,赶紧来看下吧!
关系成立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注: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关系解除
法律责任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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