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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通知
2017-05-02 22:28【我要纠错】

【导语】:为了将住房公积金更有效地投放到住房消费领域,惠及更多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效引导住房回归到基本居住功能上来,同时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公平,从而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详情请看下文!

  3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自4月1日起执行。

  一、贷款最高80万元

  调整后,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

  实行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乘以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提取和贷款关联

  缴存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本人及配偶不能再申请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选择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调整后,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三、同时停办两类业务

  (1)停办非城镇住宅用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提取和贷款,即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开发的各类项目的贷款备案申请和缴存职工购买的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的散户个人贷款及提取申请。

  (2)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互提。

  四、扩大征信采用范围

  借款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卡、卡易贷)或助学贷款在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三年内,有连续四期(含)或累计七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明确《房屋所有权证》换领为《不动产权证书》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2014年12月底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换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2015年1月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均不能再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取消相关证明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申请销户提取不再提供退休证;取消解除劳动关系和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中的工资停发证明。

  规范调离本行政区域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或者异地转移接续;如未重新就业,属于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一年,属于非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应当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身份证、户籍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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