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三类收费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下)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类收费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下)县级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为75%,省、市级起付标准500元,支付比例为70%等。
医疗机构 | 三类收费标准 (二级乙等及其以下) | 二类收费标准 (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 | 一类收费标准 (三级甲等) | ||
县级 | 省、市级 | 省、市级 | 省外 | ||
起付标准 | 100元 | 400元 | 5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支付比例 | 85% | 75% | 70% | 60% | 55% |
注:1、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2、急诊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为50%; 3、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且不属于急诊住院规范,按一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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