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790元的补足到279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696元、2157元、1618元的,分别补足到2696元、2157元、161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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