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为保护城市生活环境,巩固大气治理成果,消除火灾和人身安全等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小店区范围内禁止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点燃旺火,禁止燃煤。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居民、村民要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环保节能意识,移风易俗,杜绝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用煤块、焦炭、型煤、木材。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禁止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点燃旺火,禁止燃煤等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巡视检查工作,如有发现,责令清除并没收,配合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小店区区域内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均属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在燃气、供暖、供电等公用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加大处罚力度。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监督管理,积极举报违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点燃旺火、燃煤等行为,举报电话: 110 (0351-7175110)。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文明、祥和、环保、安全过春节。
太原市小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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