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市政府《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
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
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平方米·月。
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
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