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2〕37号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5.5%实施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大型企业仍按30%返还。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确认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无法全员到岗、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各级经办机构可通过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
省内参保的企业,参保地和生产经营地一致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进行发放;参保地和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以生产经营地是否属于中高风险地区确定,企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省外参保的企业,执行参保地政策。
四、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五、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严格按照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提取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4%至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结合省本级和各市年度工作任务统筹用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市若出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足的情况,可通过申请调剂金予以解决。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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