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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4-11-01 16:39【我要纠错】

【导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稳定和促进就业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推动保障作用,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和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及《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以及国家和我省近年促进就业创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与管理、做好年度预算及年终统计、会同人社部门完成资金分配下达、按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等。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参与资金筹措与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受理并审核各项补贴补助申请、按规定完成有关资金支付工作、配合完成年终统计、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下达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及形势、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求等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部门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要求,足额安排资金,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市县的资金,通常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适度向财力薄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地方投入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因素等。其中,基础因素主要包括人口数、城镇新增就业及转移农村劳动力计划等,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绩效因素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等,重点考核政策落实成效。每次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就业形势、就业重点工作及目标任务、资金总量等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年度重点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示范项目的,通常采用项目法分配。

  坚持奖惩结合,体现工作激励,对因就业创业工作突出受到国家或省通报表扬的地区、按规定评审遴选的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所在地区,以及被评选为省级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的,进行适当倾斜支持;对审计、督查、巡查、绩效评价、检查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以及因资金管理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予以适当扣减。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补助的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报送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提前下达市县部分原则上不少于90%,剩余预算资金在省人大批复后30日内下达。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文件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位,分配下达流程参照省级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可用于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可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国家或省安排有专账资金并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优先从该专账资金中支出。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也包括《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规定范围内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岗位补贴类项目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因无序开发、退出机制不畅等造成的公益性岗位相关支出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年度(以12个月为起讫周期)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1500元给予补贴。

  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一)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上述两项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五项社保费”)。

  (三)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本人一定数额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

  计算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补贴期限分类确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与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相同。

  第九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5 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职或离岗创业且所创办市场主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 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第十条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位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为见习人员支付见习期基本生活补助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鼓励见习单位提高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含)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留用率高于80%(含)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计算,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需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需与我省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标准大致相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40元。

  对落实《关于深化省校合作的实施方案》(厅字〔2021〕33号),由教育部门安排在我省参加实习实训的在校大学生生活补贴等,按《关于实习实训大学生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51号)执行。

  第十一条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全日制中职毕业生可享受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2.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持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3.来自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4.由民政部门审核后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

  5.持证残疾人;

  6.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

  同时符合以上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

  第十二条职业培训类补贴项目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脱贫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可开展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和以就业为目的的项目制、订单式培训。

  普惠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000元。项目制、订单式培训补贴标准为:对培训结束后就业率高于80%(含)的,按前10天每人每天150元、之后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根据职业工种合理确定,补贴额度每人不超过4000元。

  劳动者每年可同时享受一次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项目制、订单式培训补贴。

  (二)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吸纳六类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小微企业新吸纳六类人员并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履行合同1年以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等级技能的,再给予企业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

  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对技能岗位人员和新招用人员开展不少于3天的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在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的,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六类人员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以及领取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指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下同)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件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包括创办企业类、改善企业类、扩大企业类、网络创业类等各类课程。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80%(含)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且合格的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80%(其中网络创业类培训补贴中包含按培训人数支付培训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的费用);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含)以上的,再按合格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20%。

  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了本校按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学校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每人500元。

  (四)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省人社厅负责全省创业师资培训工作,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培训合格率达80%(含)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按实际培训且合格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80元。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两后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2500元培训补贴;达6个月的,每人给予1300元培训补贴。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每人每月200元。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在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政策期,比照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政策期结束后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

  (一)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培训补助。对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机构组织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给予补助。经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省级财政按每人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省级财政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培训补助。采取“先支后补、按年事后结算”的办法,对按规定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给予补助。培养期一年以上,培养期满后,经鉴定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的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建设补助。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认定及补助标准按《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2025)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9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等文件执行。其中: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标准为200万元/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为10万元/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每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700万元,每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30万元。

  (四)职业技能竞赛及集训补助。对承办、协办由人社部牵头的世赛、国赛山西选拔赛,以及承担世赛集训任务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山西集训基地所在地区(单位),根据年度竞赛计划和预算情况从省级财政中给予一定补助。竞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场地设备租用、材料损耗、方案制定、命题和评判人员劳务费、裁判和教练培训费等,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集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训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购买工具耗材,以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手、翻译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等。

  (五)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补助。对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集训的选手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获奖的选手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对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集训的选手,按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按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

  2.对参加全国性综合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选手,按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

  3.对参加全国性专项职业技能赛事和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选手,按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

  4.对参加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选手,按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赛事奖项设置为金、银、铜牌、优胜奖的,按照对应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给予补助。

  5.对通过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得“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优秀选手给予2000元的补助。

  以上奖项当年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具有合法资质且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有求职意愿和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接受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通过服务在县域内实现就业且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省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省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800元。

  (二)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经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为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创业实训补贴。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的,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创办市场主体、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及创业类补贴项目。

  1.劳务品牌和省级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各地发展的劳务品牌,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每年帮助就业人数应不少于3000人,按每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按每品牌培训1人500元、品牌就业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补助。对每个基地、园区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首次验收时,对基地,入驻孵化实体 50户以上且创业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先给予100万元的首期补助;对园区,入园创业实体100户以上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400人以上的,先给予100万元的首期补助。

  基地、园区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基础上分别新增30户创业实体或入驻实体。对基地,每增加1户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增加2万元奖补;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增加3万元奖补。对园区,每增加1户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增加2万元奖补;按每户吸纳3人计算,吸纳人员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奖补。

  基地和园区在通过复查评审验收后,第二年拨付续期补助100万元,第三年据实拨付剩余资金。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直有关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相关市县,由省直有关单位或有关市县拨付至基地、园区。若基地和园区已享受过市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的有关补助的,市县在拨付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时应进行相应扣减,扣减后的剩余资金可由市县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目。

  同一地址上再次申报基地或园区的,先后的运营机构不得重复,入驻企业不得有重复;同一运营机构再次申报基地或园区的,需与上次政策享受期满间隔超过5年(含),入驻企业不得有重复。

  对被人社部评选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相关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4.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可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创业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5.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补助。对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2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40人以上的,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6.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7.创业活动补助。对各地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开展的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8.创业项目库建设补助。对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效果给予补贴。对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20%的,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推介补贴。

  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按当年推介成功的新入库项目数占当年新入库项目数的比重计算。推介补贴按项目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的次数计算,同一项目复制次数超过10次的,按10次计算。

  9.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按《关于实施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703号)执行。

  10.人力资源产业园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助按《关于印发<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8号)执行。

  (五)境外劳务输出有关补助政策按《关于做好对外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32号)、《关于做好对外劳务输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61号)及其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722号)、《关于对外劳务输出劳动者劳务中介费贷款及贴息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941号)等文件执行。出国费用、奖补资金、中介费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任务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各市县计划外人数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

  (六)省外劳务服务站补助按《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发展阶段“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21〕6号)、《关于做好山西省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站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869号)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强化各种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可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包括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对接活动和创业服务、宣传政府就业创业政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以及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以下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实绩,从上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其他项目

  (一)对落实煤炭智能化建设中富余职工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涉及的补贴补助,按《关于做好煤炭智能化建设中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22〕17号)执行。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各地按《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1〕40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号)等规定开发并由人社部门管理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各市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帮扶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按《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1〕40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等要确保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过渡期内的延续衔接。

  (四)劳动力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及调查失业率统计补助。对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劳动力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以及统计部门开展的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宣传资料及用品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失业动态监测补助按《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调查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461号)执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补助另行规定,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任务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宣传资料及用品费用补助按《关于支持全省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137 号)执行。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各类劳动力调查或对统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其他经费进行补助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对落实《关于深化省校合作的实施方案》(厅字〔2021〕33号)评选认定的优秀技能服务人才培养基地、优秀大学生就业创业基地,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范围、评选程序、奖补标准等按《关于做好优秀大学生就业创业基地和优秀技能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奖补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151号)执行。

  (六)对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出来的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所在地区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等。

  第十八条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等支出;

  (八)企业走访慰问支出;

  (九)部门预算及其他预算已安排的支出;

  (十)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增加支出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补助标准。各市县自行制定出台的就业创业补贴补助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补助资金,除本办法确有规定外,具体用途由个人(单位)自行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申领、审核和拨付

  第十九条个人、企业(单位)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补贴补助资金,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附: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等,根据实际选择其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即可,下同)、工资明细账(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等。

  (二)申请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应附: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明细账(单)或工资银行卡流水单或社保缴费证明等在岗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三)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附: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账单、工资银行卡流水单、社保缴费证明等,根据实际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四)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除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外,实行“先缴后补”。由单位或个人在缴纳社保费后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1.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用人单位吸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直补快办”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过数据比对筛查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可不再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2.申请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应附:自主创业证明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证(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该两项补贴可由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机构隶属的人社部门申请并发放给本人,也可由本人自行申请。劳动者社保缴纳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自由选择向社保缴纳地或户籍地人社部门申领。

  (五)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附: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真实性承诺书等。

  (六)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附: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或中职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还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证明材料,与见习补贴联审联查。申请提升留用率的后续补贴,需提供留用人员花名册、就业证明材料等。

  (七)求职创业补贴由学校代毕业生申请,提供困难毕业生身份证明(享受低保证明、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特困救助供养证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等)、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人员花名册等。

  (八)职业培训类补贴项目。

  1.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基本身份类证明、6个月以上就业证明材料(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无需提供)等。培训机构应保存全程培训视频资料备查。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的,保存打卡记录原始资料,可不再保存全程培训视频资料。相关资料保存期至少2年。

  2.申请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补贴应附:人员花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小微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无需提供)、连续2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小微企业二次申请的,还应提供最近2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

  3.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创业证明材料(申请后续补贴提供)等。申请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应附开班申请审核(备案)表、人员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等。

  4.申请创业培训师资补贴,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提供培训开班的通知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等。

  5.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应附:开班报告及批复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代为申领协议书等。申请生活费补贴另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与培训补贴联审联查。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机构或院校代领,应附人员花名册、个人委托协议、基本身份类证明、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十)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

  1.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培训补助:企业或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人社部门要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2.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培训补助应附:资金申请报告、培养期满考核鉴定合格学徒花名册、取得相关证书的证明、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票据等。

  3.职业技能竞赛及集训补助由承办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在赛后(集训任务结束后)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赛事(集训)经费审计报告及承办单位承诺书等材料,经省人社厅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4.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补助由申请人在赛后向省人社厅提交书面申请,附获奖文件或参训证明等,经省人社厅核定后给予补助。

  (十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1.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附:人员花名册、本人签名的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基本身份类证明、就业证明材料等。

  2.申请创业服务补贴材料应附:人员花名册、本人签名的接受免费创业服务证明、基本身份类证明、营业执照等创业证明材料、企业或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提供创业服务证明等。

  3.申请创业实训补贴应附: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提供创业实训的证明、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证明、营业执照等创业证明材料、企业或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等。

  4.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由运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附:运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建或租赁场地相关证明、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或租赁协议或服务协议、入驻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补助由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除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入驻园区高校毕业生或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身份证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证明、吸纳就业证明材料等。

  5.申请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应附: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自主创业证明。

  6.申请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应附:对创业项目评审、入库的,提供创业项目名录、创业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创业项目征集入库评审表等;对创业项目推介成功的,提供创业项目使用者出具的使用创业项目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第二十条各地要提高审核拨付效率。对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等具有一定享受期的项目,一般按季申领审核,其中,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应加密审核频次,随申请随确定随审核。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不再重复提供资料。有条件的地区对能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结余超过两年的,各市县可统一收回使用,但仅限再次用于就业创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本级资金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批复。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人社部门可综合采取书面审查、信息系统数据对比、大数据比对、部门联查、实地核查、电话抽查、委托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需包括政策依据、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涉及金额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学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公示过程中要按规定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开展好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台账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依据:https://czt.shanxi.gov.cn/zfxxgk/fdzdgknr/gfxwj/202312/t20231214_9445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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