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太原电动车以旧换新采取对电动自行车个人用户“购一销一”的补贴原则,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一次性500元补贴。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12月31日止,并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一次性500元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 标准要求。
三、补贴流程
按照“回收确认—资格发放—补贴核销—资料上传”的流程,进行回收前置审核、凭券购买的方式。
(一)回收确认。消费者在指定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或回收企业委托的销售主体进行车辆回收,回收企业对车辆信息及消费者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车牌号、车架号等)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同步告知消费者结果,并支付给消费者车辆残余价值,同时将信息反馈至服务平台。
(二)资格发放。服务平台收到回收企业反馈信息后,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发放补贴资格。
(三)补贴核销。消费者获取补贴资格后,在活动期间至线下销售主体购买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每件产品需单独支付结算用以核销补贴。销售主体需开具销售发票,发票价格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四)上传信息。销售主体需通过服务平台上传新车辆牌照号码、新车辆车身编号、销售发票、产品名称及编码、销售额等相关信息,校验销售行为真实性,完成产品销售闭环。
四、参与单位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参与政策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并向社会公示公布,报市商务局备案。政策实施期间,结合实施情况,对参与主体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记录,未被相关政府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违法违规行为;
2.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稳健,具有以旧换新、保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
3.愿意先行垫付补贴资金,能承受政府补贴兑现等待 时间;
4.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
5.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品牌经销商需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补;
6.应设有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暂存废旧车辆和蓄电池的区域;
7.与服务平台签订相关协议,对接完成收旧售新等相关业务,为个人用户开具实名发票;
8.同意在本次活动期间同步配套促销优惠措施;
9.严格落实各项资金风险防控措施,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不为个人用户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自觉抵制套利套现行为;
10.协助消费者完成服务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登记录入,信息内容不限于回收企业名称、车主姓名、车主身份证号、车主联系电话、旧车辆牌照号码、旧车辆车身编号、新车辆牌照号码、新车辆车身编号、销售发票、产品名称及编码、销售额及补贴额等。自愿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委派的第三方机构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并同意以审计结果作为补贴申请的最终 依据。保证信息登记的真实性、有效性。
11.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销售主体应公示价格,必须公开作出价格承诺,销售价格不应高于政策实施前一个月同款产品的平均价格,活动期间保持价格稳定,接受消费者监督。发现销售主体利用以旧换新政策,存在先涨价再补贴、虚假折扣、价格承诺不实等行为的,经查实一律取消补贴资格,按有关规定责令退还补贴、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回收企业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在我市注册的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公布,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确定在我省注册的我市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回收企业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需具备旧车信息收集比对和安全储运能力,满足消费者旧车回收需求,保证与服务平台的数据更新及时,实现“收旧”与“销新”的数据同步对接。回收企业需做好电动自行车回收、储存、转运、分拣、 拆解、报废等环节,形成规范安全的回收拆解链条。鼓励选择包含有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汽车拆解回收企业。
五、责任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负责政策咨询、政策宣传和消费者问题解答。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再生利用和梯次利用生产企业做好废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上牌和销户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回收企业做好废旧铅酸电池收集、运输、处理全闭环管理。
(六)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强制 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各专班成员单位处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由市商务局牵头,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确保活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严防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严厉查处 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的行为,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回收企业应承诺对老旧电动自行车进行整车回收,严禁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电动自行车车架、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和骗补,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移出以旧换新活动回收企业名录,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三)规范电池回收。对于回收的以锂离子蓄电池为动力的老旧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应“一日一清”,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安全存放,严禁在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违规储存。回收企业对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应交由拆解企业进行专业处置,不得非法拆解处理。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严防参加活动的销售门店、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运输工具、存放 及拆解场所发生火灾事故。
(四)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发布动态信息,指导销售主体统一悬挂通俗易懂的政策补贴示意图,公示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要普及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知识,培育绿色环保消费理念,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五)及时跟踪反馈。及时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定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实行工作月报制度,各县 (市、区)于每月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商务局。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在本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前,太原市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按照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流通〔2024〕13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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