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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限行最新通知
2022-06-24 20:06【我要纠错】

【导语】:2022年6月23日起河津市在九龙大街以东,209国道以西,108国道以北,耿都大道以南区域对型货车实施禁限行措施。

  河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城区大型货车禁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对中重型柴油货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渣土车、冒黑烟及无牌无证燃油三轮车等环保不达标车辆实施禁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九龙大街以东,209国道以西,108国道以北,耿都大道以南区域。

  二、限行时段

  1、冒黑烟及环保不达标车辆全天24小时限行。

  2、民生保障车辆(运送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的)通行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三、限行车辆类型

  冒黑烟车、中重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冒黑烟车、水泥罐车、未采取盖蓬布、厢式运输等密闭措施的渣土车、不清洗车身、轮胎带泥、易抛洒扬尘的货运车辆、其它环保未达标车辆。

  四、特殊车辆通行规定

  1、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车辆、气象监察车辆、邮政及救援、清障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受限制的车辆不受限行规定。

  2、运送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运输车辆和企业运输原料、产品的车辆,需到交管12123申请办理电子通行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五、处罚措施

  对违反禁限行规定、未办理通行手续驶入限行区域以及未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车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实行期限

  本通告自2022年6月23日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特此通告

  河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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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新调整中心城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机动车限行要求的函》和《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决定在继续实行原有的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基础上,同时对周六、周日也实施单双号限行交通管制。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交通管制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本次重新调整后的机动车限行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0时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期间每日7时至22时实施单双号限行。在原有单双号限行基础上,同时对周六、周日开始实施单双号限行。

  二、限行区域(保持不变)

  圣惠路(不含)以东,涑水街(不含)以南,安邑西路北段(不含)与机场大道东段(不含)相接、向东延伸至空港下穿立交与空港南区陶朱公街(不含)相接、与司马温公路(不含)相接合围区域以西,滨湖大道(不含)连接学苑南路与红旗东街延长线(不含)盐湖城岗延伸至环东路以北道路范围内。

  三、限行措施

  (一)单双号限行:

  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通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含非本市车辆和临时号牌)。

  (二)全面加强中心城区拥堵道路和重点区域的交通疏导力度,每日早高峰7-9时、晚高峰17-21时,重点加强对解放南路、人民路、工农西街、圣惠南路、禹都东街、机场大道东等路段以及南风广场、万达广场等商业区周边道路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拥堵怠速现象,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

  (三)对重型柴油货车严禁进入限行范围,实施引导绕行措施。

  (四)在交通限行管制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特别是对进入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大货车、冒黑烟车和老旧车等重污染车辆实施严查严管。

  (五)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运城市中心城区,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管理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特种勤务车、工程抢险救援车;

  2、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通过的,不包含燃油网约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的大中型公路客运及旅游客车等客车、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校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邮政(含报刊发行)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和喷涂专用标识的环卫、园林、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车、殡葬专用车、道路清障专用车。

  4、悬挂新能源绿色专用号牌及尾号为英文字母X的小型汽车;

  5、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

  6、整车运送瓜果蔬菜、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车辆,须根据柴油货车联合执法部门的管控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婚丧嫁娶用车,须提前2个工作日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以上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查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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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从市大气办获悉,根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启动运城市中心城区机动车限行的函》和《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日发出通告,决定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限行时间

  本次启动机动车限行措施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0时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期间每日7时至22时实施单双号限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限行区域

  为圣惠路(不含)以东,涑水街(不含)以南,安邑西路北段(不含)与机场大道东段(不含)相接、向东延伸至空港下穿立交与空港南区陶朱公街(不含)相接、与司马温公路(不含)相接合围区域以西,滨湖大道(不含)及红旗东街延长线(不含)盐湖城岗延伸至环东路以北道路范围内。

  限行措施

  单双号限行

  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通行;

  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通行;

  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含非本市车辆和临时号牌)

  全面加强中心城区拥堵道路和重点区域的交通疏导力度

  每日早高峰7-9时、晚高峰17-21时,重点加强对解放南路、人民路、工农西街、圣惠南路、禹都东街、机场大道东等路段以及南风广场、万达广场等商业区周边道路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拥堵怠速现象,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

  对重型柴油货车严禁进入限行范围实施引导绕行措施

  在交通限行管制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特别是对进入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大货车、冒黑烟车和老旧车等重污染车辆实施严查严管。

  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运城市中心城区

  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管理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特种勤务车、工程抢险救援车

  (二)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通过的网约出租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的大中型公路客运及旅游客车等客车、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校车。

  (三)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邮政(含报刊发行)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和喷涂专用标识的环卫、园林、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车、殡葬专用车、道路清障专用车。

  (四)悬挂新能源绿色专用号牌及尾号为英文字母X的小型汽车。

  (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

  (六)整车运送瓜果蔬菜、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车辆,须根据柴油货车联合执法部门的管控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婚丧嫁娶用车,须提前2个工作日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以上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查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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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我县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满足市民通勤需求,减少道路交通隐患,促进城市道路交通有序运转,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结合道路交通客观实际,现就我县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

  绛县县城建成区(规划浍水大街以南、涑水大街以北、中条山路以西、规划西环路以东)。

  二、限行车辆:

  大中型货运车辆、专项作业车、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轻型自卸货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

  三、限行时间:

  全天24小时限行。

  四、其他规定

  (一)执行应急、救援、抢险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等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二)道路清扫等市政日常作业类车辆、新能源货运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三)城市配送货车、渣土施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辆、城市运维等车辆,确需在限行时间、限行区域通行的,凭相关证明向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股申请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件。

  (四)县生态环保、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可根据我县大气污染防治、交通拥堵治理等工作实际,依法发布、实施临时性管理措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车辆,由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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