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58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并综合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2150元、二类2050元、三类195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2.4元、二类11.8元、三类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3.2元、二类22.1元、三类20.9元。
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和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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