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小店区办理死亡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申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三)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四)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非必须项,非医院死亡者尽量提供);
(五)如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或其直系或旁系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可由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
(六)非正常死亡者: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医务人员或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的执业医师、参与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写《死亡证》。
公安司法部门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凭证原件签发《死亡证》同时收回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凭证原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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