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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保障房支持政策有哪些
2023-03-13 10:01【我要纠错】

【导语】:太原市推出一系列支持政策,保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落实到位。

  土地支持政策方面: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变更不补缴土地价款;

  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不低于1%的公租房等。

  税费和资金支持政策方面: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用水、用电、用气、供暖报装时,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等。

  金融配套政策方面: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等。

  简化审批流程方面: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等。

  公共服务配套方面: 探索租购同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从就业创业服务、出行福利、社会保险、卫生健康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创新政策。

  特别是教育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子女,可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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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 山西省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通知

    山西省医保局发布消息,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明确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 太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太原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大同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 太原市迎泽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 晋城陵川县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公告

    2022年7月25日—8月25日,晋城陵川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满足条件的可以到崇文镇人民政府申请公租房。

  •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当日受理。一般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事实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清偿到位

  • 忻州市对封(管)控区域内人员医疗服务保障通告

    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封(管)控区域内市民群众正常就医需求,维护好群众健康权益,市防控办结合全市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封控区域、管控区域人员就诊定点医院,有关事项通告详见正文。

  • 山西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医疗保障方案

    山西省医保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明确“三保险、三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政策执行到2021年底。

  • 太原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切换停机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向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安排部署,太原市将统一切换国家(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 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吕梁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停机切换公告

    自2021年8月20日晚18时起,停止使用现有的吕梁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暂停全市医保相关业务办理。预计2021年8月30日0时起,正式启用新医保平台,逐步恢复医疗保障各项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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