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平遥县决定自2022年2月22日0时解除县城区交通管控措施,目前气象条件转好,污染物易于扩散。
关于解除县城区交通管控措施的通告
2月22日我县气象条件转好,污染物易于扩散。为方便广大市民出行,决定自2022年2月22日0时解除县城区交通管控措施。
特此通告。
平遥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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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城区实行交通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实施交通管控措施,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19日0时起,在惠济路(含)以西、艺苑街(含)以北、广通街以北(含)、文景大道(含)以东、108国道(不含)以南的县城区范围内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行驶(1、3、5、7、9)、双日双号行驶(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从2月19日0时起,上述县城区范围内禁止以下车辆行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车辆;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
三、公务用车出行减少80%。
四、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电力、医疗、消防、运钞、公安、市政、环卫、公交、校车、出租、邮政、应急、通讯维护等制式或标准化特种车辆不在限行范围。
对违反本通告行驶的机动车,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平遥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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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交通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结合重污染天气预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实施交通管控措施,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10日0时至2月12日24时,在惠济路(含)以西、艺苑街(含)以北、广通街以北(含)、文景大道(含)以东、108国道(不含)以南的县城区范围内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行驶(1、3、5、7、9)、双日双号行驶(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注:不包含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电力、医疗、消防、运钞、公安、市政、环卫、公交、校车、出租、邮政、应急、通讯维护等制式或标准化特种车辆。
二、从2月10日0时起,以上禁行区域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上路行驶(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停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公务用车出行减少80%。
四、“冒黑烟”及排放不达标车辆一律禁行。五、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此通告。
平遥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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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交通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结合重污染天气预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实施交通管控措施,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4日0时至2月4日24时,在东环路以西,南外环以北,西外环以东,国道108线城区段以南(不含国道108线)的县城区范围内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行驶(1、3、5、7、9)、双日双号行驶(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注:不包含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电力、医疗、消防、运钞、公安、市政、环卫、公交、校车、出租、邮政、应急、通讯维护等制式或标准化特种车辆。
二、从2月4日0时起,以上禁行区域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上路行驶(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停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冒黑烟”及排放不达标车辆一律禁行。四、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此通告。
平遥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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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
根据平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解除平遥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从2022年1月15日0时解除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的所有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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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调整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市民健康,根据平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不利气象条件应对的通知》(平气防领办〔2022〕1号)要求,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并且将限行车牌号与周边县市相统一,方便民众出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2022年1月5日0时起--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管制区域:平遥城区建成区:北起108国道(不含)以南,南至艺苑街(含)以北、广通街以北(含),西起文景大道(含)以东,东至惠济路(含)以西。三、管制对象及限行办法
(一)自2022年1月5日0时起,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限行,重污染预警期间实行单双号限行,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行驶(1、3、5、7、9)、双日双号行驶(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
(二)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所有柴油三轮车进入管控区域(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三)停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四)除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电力、医疗、消防、押钞车、公安、市政、环卫、公交、出租、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通讯等应急、维护特种车辆),所有确需通行的运输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交警大队备案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路段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录入违法系统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章)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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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区建成区实行机动车禁行、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市民健康,根据平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不利气象条件应对的通知》(平气防领办〔2021〕37号)要求,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21年12月7日0时起全县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管制区域
平遥城区建成区:北起108国道(不含)以南,南至艺苑街(含)以北,西起文景大道(含)以东,东至惠济路(含)以西。
三、管制对象及限行办法
(一)自2021年12月7日0时起,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限行,实行单双号限行,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
(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牌照中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二)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所有柴油三轮车进入管控区域(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三)停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四)除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电力、医疗、消防、押钞车、公安、市政、环卫、通讯等应急、维护特种车辆),所有确需通行的运输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交警大队备案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路段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录入违法系统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2月6日
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
根据平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解除平遥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从2021年11月29日16时解除平遥县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管控,继续执行《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在城区建成区实行机动车禁行、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非重污染天气每日限2个尾号。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29日
关于在城区建成区实行机动车禁行、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市民健康,根据平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平遥县11月下旬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扬尘管控专项行动,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21年11月27日0时起全县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管制区域
平遥城区建成区:北起108国道(不含)以南,南至艺苑街(含)以北,西起文景大道(含)以东,东至惠济路(含)以西。
三、管制对象及限行办法
(一)自2021年11月27日起,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限行,实行单双号限行,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牌照中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二)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所有柴油三轮车进入管控区域(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三)停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四)除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电力、医疗、消防、押钞车、公安、市政、环卫、通讯等应急、维护特种车辆),所有确需通行的运输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交警大队备案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路段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录入违法系统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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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在城区建成区实行机动车禁行、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市民健康,根据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城区扬尘污染管控工作的通告》要求,决定开展扬尘管控专项行动,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21年10月25日0时起——2021年12月31日24时
二、管制区域
平遥城区建成区:北起108国道(不含)以南,南至艺苑街(含)以北,西起文景大道(含)以东,东至惠济路(含)以西。
三、管制对象及限行办法
(一)自2021年10月25日起,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限行,具体为: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实行单双号限行,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11月1日至12月31日,重污染预警期间实行单双号限行,非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限2个尾号。
1、逢1日、9日、11日、19日、21日、29日、31日限尾号为1、9的车辆;
2、逢2日、8日、12日、18日、22日、28日限尾号为2、8的车辆;
3、逢3日、7日、13日、17日、23日、27日限尾号为3、7的车辆;
4、逢4日、6日、14日、16日、24日、26日限尾号为4、6的车辆;
5、逢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限尾号为0、5的车辆。
(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牌照中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二)禁止国五及以下柴油货车和所有柴油三轮车进入管控区域(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三)禁止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管控区域,管控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作业。
(四)所有确需通行的车辆(含民生保障),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交警大队备案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路段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录入违法系统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章)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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