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
2015年9月,民政部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全国各婚姻登记机关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俗称的“未婚证明”。《通知》原文中的相关表述为:“自2015年9月28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的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国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各单位也无需再让当事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不要增加办事群众额外负担。”
我要查询 :
未婚证明办理指南未婚证明范本
办理条件
1、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现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
办理材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声明书
注:军人提供身份证和驻地部队出具的证明或《军官证》(如果《军官证》没有显示其驻地部队就需出具部队证明)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办理流程
1、提交办理材料;
2、检查当事人证件材料;
3、符合相关规定即受理;
4、申请人亲自填写有关声明书;
5、出具证明。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