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23年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减少环境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在灵石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宾馆、酒店、殡仪馆、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当做好本责任服务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管理工作,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燃禁放管理工作,设置禁燃禁放标志。
六、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自觉向辖区派出所上缴存留或已购买的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灵石县公安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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