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偏下收入、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清徐县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清徐县城镇实际居住1年以上。
2.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清徐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150元(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清徐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3888元(含)。
3.无宅基地和无住房(含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二)新就业(初次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清徐县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清徐县城镇实际居住1年以上。
2.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比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月均收入低于清徐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3888元(含)。
3.无宅基地和无住房(含非住宅)。单身新就业的申请人与父母在清徐县均无住房。
4.符合本款条件非新就业的35周岁以上大龄未婚或离异(丧偶)且不带子女的单身职工或居民,参照本条款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本款所称新就业,是指未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或复员军人等,在初次就业五年内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非清徐县籍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清徐县城连续居住、就业,取得县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
2.月均收入低于清徐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3717元(含)。
3.申请人与配偶、子女、父母在太原市均无住房(含非住宅)。
4.申请人年满18周岁,取得清徐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5.申请人与清徐县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二年以上。
(四)涉及县重点工程项目拆迁户和直管公房危房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须具有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的拆迁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直管公房危房通知书和直管公房安置协议书。(新申请和已实物配租的涉及县重点工程项目拆迁户和直管公房危房户,不核查其住房、车辆及收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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