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租住直管公产房或单位公房的人员,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必须将其所租住的公房退回原单位。若未退回公房,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将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若要享受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必须由公房单位出具详细住房住址及住房性质,租住面积大小,便于核算核减面积。夫妻双方在一个单位或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只能选择一方申请。
(六)直管公房危房户,须提供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书、直管公房危房通知书、直管公房安置协议书、户口簿复印件、夫妻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夫妻的一寸彩照等资料;直管公房安置协议或安置协议中必须注明院落的街牌号码、房屋的类型及各自面积等。
(七)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收入、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居住证、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等材料。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享受房改购房补贴的,以及有宅基地的。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房且与父母同住或单独住父母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4.已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的。
5.已获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的。
6.获得拆迁货币补偿且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8.拥有私家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9.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本县县城居民未婚单身、因丧偶或离异而单身,未满35周岁的(1-2级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除外)。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资产转移给他人不满3年的。
3.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房产,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至申请之日不满3年的。其中原有房产为住房的,计算原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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