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存量房贷客户可向贷款办理机构提出利率加点值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次日生效。
尊敬的山西省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回应客户关切,降低居民融资成本,山西省农商银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定价调整机制
山西省农商银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向山西省农商银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二、加点值调整
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变更
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变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重定价周期变更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变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变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变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变更一次重定价周期。
四、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即日起,存量房贷客户可向贷款办理机构提出利率加点值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次日生效。
(二)山西省农商银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变更申请,客户须主动向贷款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次日生效。
(三)利率加点值调整和重定价周期变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山西省农商银行将为您提供利率加点值调整、重定价周期变更结果查询等服务,您可于调整生效日起,向贷款办理机构查询贷款相关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客户需先向贷款办理机构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二)利率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三)符合利率加点值调整和重定价周期变更条件,但存在贷款逾期或拖欠的,须恢复为正常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
六、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贷款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山西省农商银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6518客服热线或咨询贷款办理机构。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山西省农商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山西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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